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试行)

作者 : 水产与生命学院 时间 : 2020年03月13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改进学士学位授予审核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学校按所办本科专业相应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条  学生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由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按《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审查、通过申请学士学位学生的名单并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第三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专业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外语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

(四)在校学习期间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1.8

第四条  凡在校期间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一般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政治思想品德鉴定不合格者;

(二)在校期间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以后,在毕业时处分尚未解除者;

(三)专业归属管理学、文学、历史学、法学、艺术学、教育学(体育类专业除外)这6个学科门类的学生累计有25以上学分的课程补考者。专业归属理学、工学、农学这3个学科门类的学生、以及教育学门类下体育类专业学生累计有30以上学分的课程补考者;

(四)在校学习期间平均学分绩点低于1.8者;

(五)非外语专业学生成绩达不到学校规定者;

(六)外语各专业的毕业生,在校期间参加专业外语四级考试不合格者;

(七)未达到毕业要求而结业或肄业者。

第五条  第四条不授予学位的学生中,在校期间在德、智、体等方面如有以下突出表现之一,经本人申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同意,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因受记过及以上处分未解除而不能正常授予学位者,受处分后,改过表现突出(有专题材料说明其确实具有突出表现),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5以上,且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优秀以上者;

2.毕业前参加与本学科相关的地市级以上学术竞赛获奖者;或科研成果获得地市级以上奖励者;或国家专利获得者;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省级以上刊物(正刊)上正式发表本专业相关论文(艺术类可为作品)1篇以上者;或在由学校组织参加的全国艺术体育竞赛中获前8名或三等奖以上者及由学校组织的参加的省级艺术体育竞赛中获得前6名或二等奖以上者;或参与集体项目获相应奖项二次以上者。上述发表论文、作品和获奖项目原则上应与本专业相关,并须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前发表或取得的奖项(其中论文应在中国知网可查阅);

(二)各专业的毕业生,在毕业前考取硕士研究生或国家公务员者(以录取通知书为准)。

第六条  毕业时未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达到学士学位授予要求的,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七条  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

(一)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本单位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及毕业鉴定等材料,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

(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进行审议和表决。

(三)学校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的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发放学士学位证书,并将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学生本人对学位授予有异议的,可参照《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

第九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学士学位证书发证日期,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为准。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工作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学位授予结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校园网上或校园相关公告栏上予以公示。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有关单位在申请或审核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除撤销当事人的学士学位外,还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成人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按照教育部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均含本级数在内。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议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自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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