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明确规范纪检监察干部行为,提出这些要求
作者 : 水产与生命学院 时间 : 2018年11月26日海南明确规范纪检监察干部行为,提出这些要求
海莲君导语
“严禁私自接触涉案人员;严禁说情干扰审查调查工作;严禁以案谋私、串通包庇;严禁跑风漏气、泄露案情;严禁滥用职权、违法办案……”日前,新修订的《海南省纪检监察干部行为规范》正式印发施行,明确提出“五个严禁”等禁止性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海南省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理纪检监察干部233人次,其中第一种形态158人次,第二种形态56人次,第三种形态15人次,第四种形态4人次,持续释放严防“灯下黑”的强烈信号。省纪委监委对31起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案件进行剖析,制作《决不能背叛忠诚、干净、担当》警示教育片,编写《忏悔录——严重违纪纪检监察干部忏悔录和剖析报告汇编》《严守纪律,敬畏知止——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案例选编》等警示教材,让全省纪检监察干部吸取反面典型教训。
随着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建设覆盖全岛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工作的推进,纪检监察干部履职面临的挑战和被拉拢腐蚀的风险将更加严峻,亟待进一步强化纪检监察干部自我约束。新修订的《行为规范》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从纪检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的定位出发,把对党忠诚作为工作的首要政治原则、队伍的首要政治本色、干部的首要政治品质,第一条即要求全省纪检监察干部要带头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落实“两个维护”,做对党忠诚的表率。
此外,《行为规范》还结合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党员领导干部重视家风建设要求,要求全省纪检监察干部净化生活圈、朋友圈、社交圈,明确提出“不准纵容近亲属利用纪检监察干部本人名义或职务影响在联系地区从事经营活动;不准出入、参与有损纪检监察干部形象的场所或活动”。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詹君峰 、宋鲁军、王和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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