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加强热带海洋生物资源利用与保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本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海南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琼办发〔2017〕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实验室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开放课题的资助旨在紧紧围绕实验室研究方向和内容,提倡创新,公平竞争。
3、面向国内外开放,负责人具备博士学位或副高及以上职称的非本实验室固定科研工作者。
4、实验室每两年发布一次《开放课题申请通知》,开始接受当年的开放课题申请,所有申请的课题经实验室组织评审专家评审后择优资助。
5、开放课题资助额度为2-10万元/项。评审较好的课题先获得1次的资助,如进展优秀将继续得到第2次的资助,进展较差则被终止课题。
6、开放课题须提交年度执行情况,重点反映课题的进展和阶段性成果。
7、开放课题结束后的1个月内,课题负责人应报送结题报告和相关科研成果证明和发表的论文。
8、利用开放课题资助所取得的论文、成果和专利归实验室,第一完成单位须标注本实验室【中文标注样板:海南热带海洋学院热带海洋生物资源利用与保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三亚, 572022;英文标注样板:Key Laboratory of Utilization and Conservation for Tropical Marine Bioresources (Hainan Tropical Ocean University), Ministry of Education, Sanya 572022, China】。凡标注第一完成单位非本实验室的成果不得统计为开放课题资助成果。
9、利用开放课题资助所形成的论文、专著和成果,均应标注“热带海洋生物资源利用与保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资助”(英文名称:Supported by Key Laboratory of Utilization and Conservation for Tropical Marine Bioresources, Ministry of Education)。属自带课题和经费者,须在研究成果及论文中注明“本研究在热带海洋生物资源利用与保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完成”。
10、开放课题的资金来源为本实验室的运行经费。经费的使用管理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财务管理办法、海南热带海洋学院财务管理办法及本实验室运行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确保经费的有效使用和按预算执行。
11、本实验室开放课题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不得用于购置仪器设备。
12、本办法如有与上级主管部门相关管理规定冲突的,以上级管理部门相关规定为准。
13、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本实验室负责解释。